判决如下:维持河南省许市中级(2008)许行字46号行政判决书。本判决为审判决。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王保垠 审 判 员 建华 二0一。一、撤销河南省许市中级(2008)许行字34号行政判决和襄城县(2007)襄初字16号行政判决; 二、发回襄城县重审。 审 判 长 建华 审 判 员 王保。